科目一没过就敢上路?一女子获刑!

科目一没过就敢上路?一女子获刑!

“我怀着无比沉重的心情,忏悔自己的罪行,我的侥幸心理,酿成了无法挽回的后果,我不敢用一时糊涂为自己开脱”。在庭审上,被告人黄某忏悔地说。

今年4月14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将一起刑事案件的庭审搬到了当地的一个社区里。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庭长李金花

政法系统目前正在开展“进网格 访万家 护平安”的行动。这个社区本身人比较多,范围比较广,希望将法庭搬到社区里,能够起到审理一件、教育一片的效果。

案件发生在今年2月19日晚11点02分,被告人黄某驾驶小车行驶在路上时突然倒车,与跟随在车后的小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在这起简单的

车辆碰撞交通事故中

黄某为何会成为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呢?

案发当晚,黄某在家喝了两瓶鸡尾酒,抱着侥幸心理,晚上11点多开车出门兜风。经检测,黄某的血样中的乙醇成分为含量为139.69mg/100ml。法律规定,车辆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即为醉驾。

据警方调查,黄某尚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连科目一都没有过。只是在事故发生前一个月,亲友教了她开车。黄某表示,自己在家学习科目一,试着考了几次,都没有考过。

公诉机关认为,黄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当庭对此案作出宣判。考虑到黄某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可从宽从轻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黄某

酒精和侥幸的背后,是法律意识的淡薄和对生命的极端不负责,我会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和赔偿,以后努力学习交通法规,未取得驾照,绝不碰方向盘,恳请社会以我为戒。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庭长李金花

大家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一定要遵守法律的红线。守法其实就是在保护自己,喝酒开车,可能会面临民事赔偿,或者行政处罚,严重的话,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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